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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估算各品項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所需金額為4,500,000元,本契約辦理後續擴充,累計服務費用不得逾金額為7,50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計價。
2.自機關通知日起生效,至114年12月31日或委託設計監造工程案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止。倘明(115)年機關尚未完成新年度合約採購作業,得以擴充履約期限至115年決標日,惟最遲不得逾3月31日。(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秘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投標廠商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惟符合工程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另廠商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相關文件:須附資格文件詳如資格審查表。
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予投標:廠商應獨立參與投標,不得以二家(含)以上廠商共同投標。
廠商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詳證件審查表)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須有所營事業資料)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04月12日止,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0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辦理)
請於投標時,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不得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將判定資格不符。
2、應檢具計劃主持人技師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技師執業執照)
(三)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14年度蘆竹區北區道路排水改善、零星修繕及天然災害搶修工程等公共設施(開口合約)
品項名稱_2
114年度蘆竹區南區道路排水改善、零星修繕及天然災害搶修工程等公共設施(開口合約)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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