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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計畫需求辦理增減工程經費,惟累計服務費用不得逾契約金額999萬服務費用。(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當履約案件累計經費(包含直接工程費、工程管理費、設計服務費等全部費用)將至預算4仟4佰90萬元時,應主動發文告知本所是否願依原契約價金承作,本所依履約情況評估是否依原契約價金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事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
履約期限
自雙方簽章日起生效工程驗收結算後付清監造費後終止合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應徵之廠商其參與本案之主要人員應具有建築或結構等相關專業技術,其中成員之一並須具有開業技師資格(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開標時間為105年11月29日上午10時00分(當天只開資格標);評選時間另訂之。
投標相關文件:須附資格文件詳如資格審查表。
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予投標:廠商應獨立參與投標,不得以二家(含)以上廠商共同投標。
廠商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詳證件審查表)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甄選;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須有所營事業資料)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04月12日止,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0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辦理)
請於投標時,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不得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將判定資格不符。
2、應檢具計劃主持人技師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技師執業執照)
(三)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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