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民 政課黃光華 ( 分機1816 ) ;張光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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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課黃光華 ( 分機1816 ) ;張光維
電子郵件信箱
10002370@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3樓:本所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3樓:本所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依滅火器採購需求及施工說明書規定之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各里並完成安裝附掛。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廠商且營業項目內含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F217010)或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或消防安全設備修業(IF01010)等營業。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信用證明。
3.納稅證明。
(二)其他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電子領標憑據。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押標金繳納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
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
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經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應於 分鐘(未
載明者為10分鐘)內辦理比減程序,未到場者,視同放棄。但不影響其為合格
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投標廠商應於開標當日準時到場,若因遲到於主持
人宣布進行優先減價及議比價程序後到場者,則喪失當次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
之資格)。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
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案招標需求、現地勘查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民政課黃光
華03-4783683*1816;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
張光維03-4783683*1611。
4.本案領標、投標之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如遇天災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
第11條第4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5.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
理。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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