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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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本所聯合服務中心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預防廠商有未完成履約情形。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本所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應於議約日起至111年9月16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合法登記之一般廣告服務業、演藝活動業、藝文服務業、產品設計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喜慶綜合服務業、音樂展演空間業,並檢附: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非營利機構免附)。
(3)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說明。
3.本案招標需求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人文課周維新: 03-4783683*171;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賴欣怡03-4783683*18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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