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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含決標金額)以新臺幣167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限現金繳納)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10內辦理初步規劃簡報,餘詳契約書、需求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 領有內政部核發「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之相關公司行號,請檢附: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室內裝修業證。
3.廠商納稅之證明 :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4.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
(二)建築師事務所,請檢附: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廠商納稅之證明 :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報價應包含營業稅、印花稅等各項稅捐及費用,契約書正本1式2份,雙方各執1份,依規定繳納或用印花稅票,大額印花稅,投標廠商得標後,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於簽約前完成印花稅繳納。
3.本案招標需求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蕭志忠03-4783683*180;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黃秀鳳03-4783683*181
4.106年12月28日更正採購金額167萬元,刪除標價清單,更正評選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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