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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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增購項目:機關得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洽得標廠商辦理本案活動期間所需增加服務項目。
(二)增購金額:本案後續擴充金額,以實際上級機關最終核定活動金額為上限,不逾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增購期限:106年12月31日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限現金繳納)
廠商資格摘要
(一) 依法得以承做之廠商(【營業項目需藝文活動相關類別,如:一般廣告服務業、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等相關之公司或行號。】)請檢附: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請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或合格立案廠商之設立、登記等證明文件。
(二) 最近1期或前1期納稅證明資料文件(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報價應包含營業稅、印花稅等各項稅捐及費用,契約書正本1式2份,雙方各執1份,依規定繳納或用印花稅票,大額印花稅,投標廠商得標後,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於簽約前完成印花稅繳納。
3、本案招標需求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農業課黃華業03-4783683*167;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黃秀鳳03-4783683*181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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