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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1年度預算2,900萬元,預約式補助款支應1400萬元,前揭預約式補助款,補助單位同意補助後,本所再行個案派工及結算,其工程款需撥入本所公庫後,方可付款;另本所有權視得標廠商執行能力優良與否執行未來增購權利,擴充條件係以原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契約其擴充金額連同本案決標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4,300萬元整,擴充期間自契約金額使用完畢之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至下一相關標案開工日之前一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本所聯合服務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本所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乙級以上營造業
應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團體之證明。限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說明。
3.本案招標需求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工務課陳麗如: 03-4783683*155;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黃秀鳳03-4783683*181
4.本案採評分及格最低標,開資格標時間:110年12月1日10時10分,審查評分時間另行通知。
5.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保留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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