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41695@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71萬3,659元整,本所有權視得標廠商執行能力優良與否執行未來增購權利及擴充,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其擴充金額連同本案決標金額不超過新臺幣271萬3,659元整,擴充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本所聯合服務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本所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園藝服務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等營業項目。
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此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得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用)。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
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
證明等。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團體之證明。限有效
期公會會員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視同放棄說明、減價等各項權利,但不影響其為合格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案招標需求、現地勘查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農經課趙重諺03-4783683*154;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黃秀鳳03-4783683*184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