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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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6年12月31日前倘契約金額用罄,機關得依契約單價增購至本案預算金額上限(含決標金額),增購期限為106年12月31日;倘因本所107年度招標作業延遲致維修中斷,原契約期滿後,機關得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契約單價向得標廠商辦理續約,免再召開議價會議及製作契約書,擴充期限至107年2月28日止(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前棟大樓1樓總收發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10日內開工,106.12.31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廠商且營業項目內含EZ05010或J502020或E605010或F113070或I301020或F401021等營業項目。
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團體之證明。限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因部份轄管地區須使用無線電設備,使用頻率須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4.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引據102年11月11日通傳北字第10250097770號函)。
二、得標廠商應於開工前辦理環境測試:
1.須提送本次維修品(或維修替代品)之16路輸入影像擷取卡、16路數位監控錄影主機等實機設備就功能進行檢驗環境及功能測試。
2.上開經認定符合規格或同等品或優於規格後始得辦理開工,如未能符合規格或同等品或優於規格之規定,廠商必須於10日內限期改善,如未能於限期完成且已達改善期限3次(含)以上,將依據契約第21條第1項第9款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三、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本案招標需求、現地勘查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民政課黃先生03-4783683*111;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翁先生03-4783683*181。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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