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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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期限內表現優良(配合度良好且材料抽驗部分皆符合契約規範),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契約金額+後續擴充)之上限得為採購金額(新臺幣1,278萬1,876萬元整)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4201桃園市八德區公所4樓秘書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201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八德區公所2樓秘書室收文處。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1.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承攬工程手冊。
3.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4.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5.餘詳如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各項。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項目列有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或其他工程業(EZ99990)之廠商: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餘詳如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各項。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開標日如因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所停止上班時時,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1天同時間辦理截/開標,不另行通知。
2.請已領標之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以維自身權益,餘請詳閱招標公告。
3.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
◎電子領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網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檔案。
◎廠商押標金抬頭請註明: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所附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應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書,由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持公司大小章臨櫃辦理退還(恕不郵退)。
5.本案不發售紙本標單。
6.如廠商無法攜帶印鑑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
7. 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繳納完稅之繳款書證明聯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底頁,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檢附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及宣傳單電子檔供參辦理。
9.投標廠商聲明書「未填註日期者,以開標(或投標)當日之日期為日期」
10.得標廠商需自行負擔印製合約費用(合約由本公所印製交付印刷廠收據),得標後並派員於機關領取黔印恕不郵寄。
11. 廠商投標文件應列印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乙紙。
12. 開標時間:民國112年12月12日星期二上午11時整,於本所4樓-開標室。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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