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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需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如廠商履約期限內表現優良,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期限至108年2月28日,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契約金額+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2樓收文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應屬營業項目列有清潔服務或相關業務得以承攬者。
2.有效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載有相關營業項目或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之廠商(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但不包含營利事業登記證)。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日如因颱風、地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開標。
2.請廠商於投標前查看是否有更正事項,餘請詳閱招標公告。
3.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廠商減價時未到場或未帶公司大小章視同放棄減價機會。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網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檔案。
◎廠商押標金抬頭請註明: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5.本案不發售紙本標單。
6.請領標廠商每日上網查詢本案是否有更正公告相關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7.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8. 開標時間:107年1月10日上午9時0分(資格標)。廠商評審簡報時間:107年1月10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所三樓開標中心(三樓第二會議室) 。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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