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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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期限內表現優良(配合度良好且皆符合契約規範),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契約金額+後續擴充)之上限得為預算金額止(新台幣700萬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15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水利、結構相關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聘有相關技師者及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技師免】
2.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技師為所得稅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
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或技師開業執照、證書影印本。
4.當年度相關公會會員證影印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需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5.餘詳如廠商投標證明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開標日如因颱風、地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開標。
2.請廠商於投標前查看是否有更正事項,餘請詳閱招標公告。
3.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廠商減價時未到場或未帶公司大小章視同放棄減價機會。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網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檔案。
◎廠商押標金抬頭請註明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本案不發售紙本標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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