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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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3樓第2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1樓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0月10日止(暫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乙種以上旅行業者(營業項目需有旅行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納稅證明資料。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電子領標憑據。
(七)旅行業執照(乙種以上旅行業)。
(八)有效公會會員證。
(九)企劃書1式6份(請另單獨包封)。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
二、評審時間於資格審查結束後通知廠商。
三、開標日如因颱風、地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開標。
四、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五、本案採固定金額、總價決標:總價新臺幣109萬2,000元,其決標原則如下: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不訂底價;議價時議定其他內容),並依照原定固定金額決標(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六、若本案於第1次招標未能取得3家以上之廠商報價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七、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承辦人:黃先生(人文課);電話:03-4572105分機2354。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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