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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契約期滿,乙方欲繼續使用者,經機關評鑑良好,機關保留同意原廠商續約的權利。
(2) 前項續約期間為4年,以原契約條件續約,並以1次為限。
(3) 後續擴充金額預估為新臺幣78萬9,308元。(續約係以原契約價金核算權利金,如果決標金額高於98萬6,635元,則後續擴充金額高於78萬9,30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三樓第二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如期如實履約( 321140013111號簽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一樓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合法登記或立案之廠商(營業項目列有「觀光、旅遊、飯店經營、旅館經營、餐館業、餐飲、食品、飲料等」或得以承辦相關業務者。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3、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4、納稅證明文件。
5、票據信用證明。
6、電子領標憑據。
7、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請另單獨包封)。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細則第64條之2辦理,評分及格最高標,第二階段審查會時間於資格審查結束後通知廠商。
二. 開標日如因颱風、地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開標。
三. 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四. 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請單獨包封。
五. 本案採總價決標,租賃期限5年,契約價金不低於新臺幣98萬6,635元整。
六. 本案為第6次公開招標。
七. 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承辦人:郭姵吟,電話:03-4572105分機2384。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