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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22萬9,500元整為上限,後續擴充至113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平鎮區公所3樓第2會議室(平鎮區振興路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平鎮區公所1樓總收文(平鎮區振興路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設計之工程全數完竣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有效期限公會會員證)
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2、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相關行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2、決標方式: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請投標廠商提供企劃書六份及簡報,資格合格者參加評審〈評審時間另訂,並於開資格標時當場宣佈評審時間〉,簡報時間以十分鐘為限,簡報後為答詢,由本所評審委員擇符合最需要者,進行排序,以最符合需要者取得優先議價權,擇日進行議價。
3、採購內容:里地方小型建設工程或設施 (開口契約) 委外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4、契約價金之給付: 驗收合格後俟補助款入庫後始付款。
5、本案採總建造費用百分比決標(工程經費概估約為新台幣8,500,000元整,本案預算建造費用百分比
為9%)。
6、本所政風室電話03-4580534傳真03-4686825,電子檢舉信箱10023923 @mail.tycg.gov.tw.
7、若本案於第一次招標未能取得三家以上之廠商報價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8、評審時間:時間另訂(並於開資格標時當場公布),評審地點於本所3樓第2會議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9本機關提供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發現上述情事,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條規定辦理;另如發現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先洽洽辦單位確認後依據辦理。
10、本案因尚未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為爭取時效而先行籌辦招標作業,故於開標後辦理決標保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倘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將依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刪減,廠商不得據以求償。
11、本案業務聯絡人:民政課黃詩涵 分機:03-4572105-2129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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