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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金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49萬9,500元整,後續擴充期限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3樓第二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之正常進行及施作品質(1120022703號簽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1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簽約之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摘要: 經合法登記或立案具有經合法登記或立案具有油漆工程業、廣告服務、藝文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或相關服務業等。
(二)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標單文件(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6.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請單獨包封)。
7.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評選方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本案採序位法評分)
二.開標日如因颱風、地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開標。
三.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四.評選時間:112年8月1日(星期二)下午2:00(暫定)。
五.本案採固定費用,單價新臺幣3,700元整,其決標程序如下:
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辦理議價程序(不訂底價;議價時議定其他內容),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決標(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六.付款方式:詳如契約及需求說明。
七.保固期:驗收合格後6個月;保固保證金:結算金額之3%。
八.本案為第二次招標公告--修正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九.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承辦人:廖維俐;電話:03-4572105分機2128。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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