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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限屆滿,機關未及完成新年度招標,廠商同意依照本契約(含價格,每人月服務費新臺幣35,770元整;3個月超時工作服務費新臺幣42,690元整)繼續提供服務至機關完成招標作業為止,但至多以3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平鎮區公所三樓第二會議室(平鎮區振興路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1樓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與本案有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廠商聲明書5、標單及企畫書6份(另封)一併送平鎮區公所一樓總收文。
*自然人部分須備文件:1.我國國民身分證及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影本2、廠商聲明書3、標單4、並提供6份個人資料(含最高學歷影本、履歷表及自傳 )裝訂成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2、決標方式: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請投標廠商提供企劃書六份及簡報,資格合格者參加評審〈評審時間暫定於111年4月19日下午15時〉簡報時間以十分鐘為限,簡報後為答詢,由評審小組委員擇符合最需要者,進行排序,以最符合需要者取得優先議價權,擇日進行議價。
3、採購內容及數量:每人月服務費新臺幣35,770元整,超時工作服務費 (依實際加班時數支付)
4、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各期付款條件:每月依實際差勤辦理結算及驗收1次,驗收合格後付款。
5、若本案於第一次招標未能取得三家以上之廠報價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6、本所政風室電話03-4580534及傳真03-4686825電子檢舉信箱10023923@mail.tycg.gov.tw.
7、評審時間:時間另訂(並於開資格標時當場公布),評審地點於本所三樓第二會議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8、本案業務聯絡人:秘書室魏課員姵淇 〈03〉4572105-2609
*本案修正部分:自然人投標資格及修正投標須知二十四點其他項及截標開標時間 。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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