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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契約20%增購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平鎮區公所三樓第二會議室(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一樓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有農產品零售或批發營業項目登記之廠商或與本案有相關廠商登記、設立證明2、繳納最近一期營業稅額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廠商,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應附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4、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2、決標方式: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請投標廠商提供企劃書六份及簡報,資格合格者參加評審〈合格分數為七十分〉並請於評審當日攜帶樣品各一份至現場,簡報時間以十分鐘為限,簡報後為答詢,由評審小組委員擇符合最需要者,進行排序,以最符合需要者取得優先議價權,擇日進行議價。
3、付款方式:分批交貨,分批驗收,驗收合格後分期付款(每期2個月)。
5、若本案於第一次招標未能取得三家以上之廠報價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6、本所政風室電話及傳真03-4580534電子檢舉信箱10023923 @mail.tycg.gov.tw.
7、評審時間:時間另訂(並於開資格標時當場公布),評審地點於平鎮區公所三樓第二會議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8、參加開標之廠商請依本市規定洽公民眾須出示市民卡或身份證背面條碼刷卡進入並全程佩戴口罩。
9本案業務聯絡人:農經課彭課員思穎 〈03〉4572105-2379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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