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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至預算金額上限,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設計之工程全數完竣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三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一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或設計之工程全數完竣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相關行業。(具有土木、水利、結構或大地等相關專業技術)
(二)應附文件:
1.標單文件(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證照、技師證書;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證照;
3.有效公會會員證。
4.票據信用證明。
5.納稅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8.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評選方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本案採序位法評分)
二.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本案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決標。(工程預算為新臺幣80,000,000元,建造費用7.5%)
四.付款方式:詳補充說明。
五.本案採固定費率:建造費用7.5%,其決標程序如下:
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率辦理議價程序(不訂底價;議價時議定其他內容),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率決標(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五.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請單獨包封。
六.評選時間於資格審查結束後通知廠商。
七.本案聯絡人:王培濠;電話:03-4572105分機2314
八.109年9月29日第一次更正公告(修改投標須知第77條、證件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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