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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至109年4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乙種旅行業(含)以上或依法令得從事本案服務之相關行業。
(二)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合法登記之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乙份「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非營利機構免附〉。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 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5.廠商聲明書。
6.標單文件(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7.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評選方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本案採序位法評分)
二.開標日如因颱風、地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開標。
三.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四.評選時間於資格審查結束後通知廠商。
五.本案採固定費用,單價新臺幣3,840元整,其決標程序如下:
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辦理議價程序(不訂底價;議價時議定其他內容),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決標(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六.付款方式: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七.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請單獨包封)。
八.本案因尚未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為爭取時效而先行籌辦招標作業,故於開標後辦理決標保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倘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將依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刪減,廠商不得據以求償。
九.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承辦人:戴錦華;電話:03-4572105分機2122。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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