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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至預算金額上限,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設計之工程全數完竣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景觀公司等相關行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景觀公司等相關行業。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證照、技師證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證照;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執業證照、建築師證書;景觀公司:公司登記證明(營業項目包含景觀設計)。
3.有效公會會員證
4.票據信用證明
5.納稅證明文件
6.廠商投標聲明書。
7.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評選方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本案採序位法評分)
二.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本案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決標。(工程預算為新臺幣25,000,000元,建造費用8%)
四.付款方式:驗收合格後付款。
五.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請單獨包封。
六.評選時間於資格審查結束後通知廠商。
七.本案聯絡人:蘇淑援;電話:03-4572105分機2382
八.本案因尚未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為爭取時效而先行籌辦招標作業,故於開標後辦理決標保留及簽約手續,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倘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將依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刪減,廠商不得據以求償。
※更正公告-修正投標須知第64條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應附文件及契約第8條第16項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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