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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為本案標餘款,並以標餘款為後續擴充上限〈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平鎮區公所1樓總收文(324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有關清潔環境公司得以承攬本採購標的服務者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2、繳納最近一期營業稅額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廠商,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有效公會會員證。4、票據信用證明(近六個月查詢於三年內非拒絕往來戶)。 5、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決標方式:低於核定底價且最低價者得標。
二、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本案採單價決標;付款方式:按月〈次月月初〉給付(廠商應檢附清潔工作日誌表乙份,為付款依
據)。廠商應依契約書(含清潔維護工作施作規範)規定履約完成後,由機關依程序辦理審查後撥
付。
四、維護清潔內容及範圍:詳清潔維護工作施作規範。
五、本案決標方式: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四條
第1項辦理。
六、本所政風室電話及傳真03-4580534,電子檢舉信箱:10012290 @mail.tycg.gov.tw.
七、若本案於第一次招標未能取得三家以上之廠商報價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八、本案因尚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為爭取時效而先行籌辦招標作業,故於開標後辦理決標保留及簽
約手續,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若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
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 若預算未通過致無法辦理採購,本機關得辦理廢標,廠商不得據以求償。
九、本機關提供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發現上述情事,則依據政府採
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條規定辦理;另如發現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先洽洽辦單位確認
後依據辦理。
十、本案業務聯絡人:秘書室徐課員慧玲:〈03〉4572105*260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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