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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標餘款為增購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328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單獨或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6.營造業(E1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手冊影本。
7.電器承裝業(E601010):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級電器承裝業綜合登記證。
8.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綜合登記證。
9.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置入標單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本案依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細則第64條之2辦理,第二階段審查會時間於資格審查結束後通知廠商。
二. 開標日如因颱風、地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開標。
三. 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四. 服務建議書1式8份送3樓秘書室。
五. 保固期:結構物保固5年,非結構物保固2年。
六. 付款方式:驗收合格後付款。
七. 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廠商減價時未到場或未帶公司大小章視同放棄減價機會。
八. 業務單位聯絡人:范昌健;電話:(03)4572105分機2302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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