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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得於本契約存續期限屆滿前5個月內,向機關提出重行商議新契約之申請,機關雖無同意之義務,但如經機關同意後,應重行辦理議約程序,其新契約之履約期限最多仍不超過四年,如廠商逾期未提出申請,視為無意重新議約。廠商就本契約於民國111年 2 月 7 日存續期限屆滿時,至多僅得向機關申請重行商議新契約壹次。如提出申請未達成締結契約之合意者,契約期滿後,契約關係當然消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6年09月19日桃市平農字第1060034433號
履約期限
自委託經營管理日起至111年2月7日止,合計4年
廠商資格摘要
1、具有經營市場、超商等相關業務之廠商2、廠商登記或設立証明文件3、具有經營市場相關業務且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人民團體組織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自然人。自然人得標後,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以獨資方式辦理商業登記方得營業5、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6、票據信用證明〈近六個月內非拒絕往來戶〉7、有效公會會員證8、廠商投標聲明書9、標單以上證件影本缺一或資格不符時,視為資格不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決標方式:高於核定底價且最高價者得標
二、本案業務聯絡人:陳玉貞 電話:03-4572105*2383
三、付款方式:詳如招標文件
四、未來增購權利:詳投標須知
五、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附註:
本區公所政風室電話03-4580534;傳真03-4580534,地址平鎮區振興路5號,電子檢舉信箱:10012290@mail.tycg.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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