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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公司執照等設立證明 (營業項目須具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或「照明設備製造業」或「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等相關項目之公司行號)。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得以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有效公會會員證。
二、燈具應檢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驗證登錄合格證書(CNS14335與CNS14115)及性能檢測合格報告,否則視為不合格標,採購規範所列設備之型錄、說明書或證明文件(以中文為主,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不得將機關提供之規格作為投標廠商規格文件,並請以螢光筆標示符合規格處及標示項次,俾利開標時審查。(詳如附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評選方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本案採序位法評分)
二.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送本所三樓秘書室。
四.評選時間於資格審查結束後通知廠商。
五.本案聯絡人:黃正昌;電話:03-4572105分機2109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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