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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契約項目百分之50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有建築師事務所或相關行業之廠商登記、設立證明或執業執照。
(二) 應附文件:
1.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前期亦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 有效公會會員證。
4. 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評選方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本案採序位法評分)
二.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本案採總建造費用百分比決標,工程建造費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7,120,000元,建造費用8% 。
四.付款方式:詳契約
五.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送三樓秘書室。
六.評選時間於資格審查結束後通知廠商。
七.本案聯絡人:莊慶汶;電話:03-4572105分機2129
八.本次更正投標須知,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勞務採購補充說明及本案聯絡人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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