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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摘要:凡經營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且為政府登記有案之大專院校、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或經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二)應附文件:
1.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證明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
3.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非營利機構免附>
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標單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評選方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本案採序位法評分)
二.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本案聯絡人:魏姵淇;電話:03-4572105分機2201
四.付款方式:契約價金分二期(上、下學期)支付,上學期課程結束後,14個日曆天內提送成果報告書等資料,經驗收合格及查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1個月內檢具請款;下學期課程結束後,須於106年12月20日前完成送件驗收及檢具請款。
五.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送三樓秘書室。
六.106年度預算尚於市議會審查階段,將依審查結果執行,倘未通過則不予執行。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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