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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1年,108年度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擴充至2,700萬元為上限;雙方如有續約意願,廠商於108年8月31前提報續約申請計畫書,本所依中壢區公園維護續約作業辦理後續相關流程,109年度合約得依108年度之契約單價及條件辦理議價,後續擴充以109年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擴充至2,700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親自領取:工本費200元(不收現金).請於郵局機構劃撥(帳號:19167059)持收據於上班時間內至公所6樓秘書室領取。2、通訊領取:工本費200元(不收現金).請於郵局機構劃撥後(帳號:19167059),收據連同寫妥之回郵地址特大信封並貼妥郵票,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逾時恕不負責。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巿中壢區公所秘書室(中壢區環北路 38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2.政府登記合格之景觀、園藝植栽、林業等相關行業。3.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擇優勝廠商議價,低(含)於底價決標。評選時間:時間另訂(並於開資格標時當場公布),評選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履約地點:桃園市中壢地區。
3.有關標的業務請聯絡公園路燈管理課 郭保宏分機3119。
4.履約保證金:112萬元整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5.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6.保固保證金:當月新植植栽結算金額百分之四十。
7.保固期限:詳工作內容作業說明(四)。
8.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9.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10.簽約日: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
11.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12.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13.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14.如108或109年度預算未獲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停止本項政策時,機關得刪減或終止本案各年之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15.本案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彭德成、楊淑惠、許添籌、劉彩雲、蔡德一、李日強、張晏豪。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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