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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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決標金額低於預算金額時本所得增購至採購金額(後續擴充採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親自領取:工本費200元(不收現金).請於郵局機構劃撥(帳號:19167059)持收據於上班時間內至公所6樓秘書室領取。2、通訊領取:工本費200元(不收現金).請於郵局機構劃撥後(帳號:19167059),收據連同寫妥之回郵地址特大信封並貼妥郵票,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逾時恕不負責。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巿中壢區公所秘書室(中壢區環北路 38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或至下一個相關標案發包決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2.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3.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5.有效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總價含稅最低標決標。
2.履約地點:桃園巿中壢區。
3.有關施工標的業務請聯絡4271801工務課 阮聖文分機3310。
4.履約保證金:23萬元整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5.保固金:結算金額百分之3計算
6.保固期限:2年
7.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8.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9.簽約日: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
10.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11.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12.開工後廠商應於當年5月、8月、11月,每間隔3個月及最末次派工竣工後申請分批驗收1次,並於請款該月10日前及最末次派工竣工後次月10日前提出必要之文件(結算明細表及圖說、施工日誌、施工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並建立「工程現場GPS電子檔」(光碟)作為完工檢附資料之一(「工程現場GPS電子檔」為一地理數據交換格式(Keyhole Markup Language, KML)之電子檔,可利用google earth或其他方式匯整產出),以供辦理分批驗收(如結算金額低於契約金額10%,得申請免辦該次分批驗收,並依本所決議辦理;惟上開相關結算文件及工程現場GPS電子檔仍須按期提供),未依期限提送相關分批驗收之請款必要文件及工程現場GPS電子檔則依逾期規定辦理。本工程於每次分批驗收經機關驗收合格後辦理結算付款,於驗收合格後撥付。本工程依每件派工所定施工項目、數量及工期施作,按契約單價乘以實作數量辦理驗收結算付款。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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