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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A區依契約單價後續擴充至預算金額1,124萬6,098元整,B區依契約單價後續擴充至預算金額1,089萬5,8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工本費貳佰元(不收現金),請用郵政劃撥19167059帳號(抬頭中壢區公所) 劃撥時註明《招標文件費》(請務必填寫),再於上班時間內至本所六樓秘書室購買。2.通訊領取:檢附劃撥收據正本寫妥回郵地址特大信封,並貼妥郵票(同縣市郵資90元,外縣市160元 )寄至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秘書室(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逾時恕不負責)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6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A區:新台幣55萬元整。B區:新台幣50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1樓總收文或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06年01月0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政府登記合格之景觀、園藝植栽等相關行業)2.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複數決原則:
(一)本案得標廠商分區報價。(二)本案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分別訂之。(三)本案押標金、保證金依各區分別繳納。(四)本案分區決標、分區簽約、分區驗收。(五)廠商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單中文大寫之價金(以下簡稱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並採複數決標方式決定得標廠商,但單一廠商以得標1區為限。(六)開標順序依序為:A區、B區,並以先開標者順序定之,且單一廠商以得標1區為限。若有單一廠商被決標之區域總數已達本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單一廠商得標總數限制時,後續辦理決標之區域,均不再將該廠商列為決標對象。(七)各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未超過底價之最低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者外,將按其所報標價(以標單中文大寫之價金)決標。(八)廢標之區域,後續再行辦理招標時,得標數已達招標文件所規定最多得標數之廠商,其後續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2.履約地點:中壢區公所指定之場所。
3.有關標的業務問題,請聯絡農經課郭保宏先生(03)4271801分機2210。.
4.履約期限:106年01月0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5.履約保證金:A區:新台幣55萬元整。B區:新台幣50萬元整
6.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7.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8.簽約日: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
9.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