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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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期間12個月,後續擴充金額為新台幣305萬元,並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為原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1樓收文處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登記、設立證明文件)載有清潔服務業務相關營業項目,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電⼦領標憑據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6.服務建議書⼀式9份。
附加說明
◎ 本採購案需求承辦人:秘書室邱小姐,電話:3348058轉3106。
◎本案採購單位秘書室蘇小姐,電話03-3371995分機3108;傳真 03-3367984。
◎廠商得標後應繳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整。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相關規定:
1.本案得標廠商如非屬身心障礙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應將契約價金10%分包予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所公告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並將相關佐證資料送交機關備查。2.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得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優採廠商之名稱、項目及金額,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3.得標廠商如無法覓得適當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分包,得由機關代為至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公告。
備註
上述開標時間為資格審查時間,簡報及評選時間暫定為112年11月9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公所3樓第1會議室召開(實際日期時間仍得視情況通知變動)
其他
一、餘詳閱招標文件,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請廠商逕以電⼦領標下載。
二、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三、採購稽核監督單位:桃園區公所政風室廉政專線:03-3322172,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
四、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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