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TY-040 已決標公告

桃園區中路中信市民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決標日:112/07/1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萬有為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8,906,000
原始預算
$ 8,906,000
底價金額
$ 8,906,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機關代碼 3.80.5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秘書室鄭先生或工務課張棟雄先生
聯絡電話 (03)3346475#3117
機關代碼 3.80.5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
聯絡人 秘書室鄭先生或工務課張棟雄先生
聯絡電話 (03)3346475#3117
傳真號碼 (03)3367984
電子郵件信箱 wenchi19770105@yahoo.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8,906,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6/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7/25 17:00
開標時間 112/07/26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3樓第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1樓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145日曆天完成規劃設計;監造至工程完全驗收合格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且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預算為8,906,000元,其中規劃設計監造費用預算為7,906,000元,規劃設計監造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其預算上限為建造費用百分之5.7。另預算100萬元為第一階段執照申請費等相關費用,核實計算。 ◎開標時間為資格審查時間,簡報及評選時間另擇期召開(實際日期時間仍得視情況變動)。 ◎工務課本採購需求承辦人:工務課張棟雄先生,電話:03-3347938、3358794;分機2309。 ◎本案發包單位秘書室鄭先生,電話03-3371995分機3117;傳真 03-3367984。 一、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請廠商逕以電子領標下載。 二、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三、採購稽核監督單位:桃園區公所政風室廉政專線:03-3322172,地址:桃園市縣府路7號。 四、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5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秘書室鄭先生或工務課張棟雄先生
聯絡電話
(03)3346475#3117
機關代碼
3.80.5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
聯絡人
秘書室鄭先生或工務課張棟雄先生
聯絡電話
(03)3346475#3117
傳真號碼
(03)3367984
電子郵件信箱
wenchi19770105@yahoo.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8,906,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6/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7/25 17:00
開標時間
112/07/26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3樓第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1樓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145日曆天完成規劃設計;監造至工程完全驗收合格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且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預算為8,906,000元,其中規劃設計監造費用預算為7,906,000元,規劃設計監造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其預算上限為建造費用百分之5.7。另預算100萬元為第一階段執照申請費等相關費用,核實計算。 ◎開標時間為資格審查時間,簡報及評選時間另擇期召開(實際日期時間仍得視情況變動)。 ◎工務課本採購需求承辦人:工務課張棟雄先生,電話:03-3347938、3358794;分機2309。 ◎本案發包單位秘書室鄭先生,電話03-3371995分機3117;傳真 03-3367984。 一、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請廠商逕以電子領標下載。 二、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三、採購稽核監督單位:桃園區公所政風室廉政專線:03-3322172,地址:桃園市縣府路7號。 四、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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