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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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增購之權利,如廠商履約期限內表現優良,得每年續約1次,以2年為限,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為原則,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3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1樓收文處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登記、設立證明文件),載有清潔服務相關營業項目或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之廠商。附具之文件如下:
一、營利者,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營利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設立證明。
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需求承辦人:秘書室邱小姐,電話:3348058轉3106。
◎本案採購單位秘書室江小姐,電話03-3371995分機3107;傳真 03-3367984。
◎廠商得標後應繳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整。
◎上述開標時間為資格審查時間,評選時間暫定為110年11月26日10時00分於本公所3樓第1會議室召開(實際日期時間仍得視情況通知變動)
其他
一、本案得標廠商非屬身心障礙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應將契約價金5%分包予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所公告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並將相關佐證資料送交機關備查。
二、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三、採購稽核監督單位:桃園區公所政風室廉政專線:03-3322172,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
四、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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