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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預算金額扣除決標金額後,仍有餘額,
得以該餘款金額作為後續擴充或增購之金額。
此外另保留擴充或增購6個月或預算50%金額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3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1樓收文處
履約期限
決標後機關通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由雙方另為協議之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登記、設立證明文件)載有環保清潔服務等相關營業項目之廠商。
2.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分區招標標的金額之十分之一)
3.工地主任具有大專以上證明及其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4.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或勞務契約,契約金額累計達500萬元以上,並得含採購機關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採購需求承辦人:公園路燈管理課李欣怡或陳淑靜小姐,電話:03-3354757、3370934分機3711或3707。
◎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廠商得投標全部或部分項次,但限制投標廠商得標數量,一家廠商僅可得標一區(項次)。
◎廠商得標後應繳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00萬元整。
其他
一、餘詳閱招標文件,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請廠商逕以電子領標下載。
二、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三、採購稽核監督單位:桃園區公所政風室廉政專線:03-3322172,地址:桃園市縣府路7號。
四、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