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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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為原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3樓第2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A區滅火器新購項目:新臺幣90,000元、B區滅火器新購項目:新臺幣110,0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1樓收文處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起120日曆天內於桃園區各里內公共場所安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其他合法登記、設立,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之廠商。
(二)應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亦得於現場交付)。
5.如有其餘應附資料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依實際供應數量結算,本公所得視情況調整增減。
◎本採購需求承辦人:民政課鍾興玉小姐,電話:03-3353561分機1112。
◎本案發包單位秘書室詹先生,電話03-3371995分機3113;傳真 03-3367984。
◎本案得分項報價,分項決標,分項簽約及驗收。
◎廠商得標後應繳履約保證金:A區滅火器新購:新臺幣18萬元整;B區滅火器新購:新臺幣22萬元整。
其他
一、餘詳閱招標文件,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請廠商逕以電子領標下載。
二、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三、採購稽核監督單位:桃園區公所政風室廉政專線:03-3322172,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
四、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