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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履約績效優良,無違約事項,經校方會議評定為優良廠商,得經雙方合意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價金續約1年,後續擴充金額為476,000元整,預估數量175人,以實際學生購買數量結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上林段41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 基本資格:製造業營業項目:需有經營團體服裝、成衣或服飾。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設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可檢附提供作為證明文件)。
(2)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有效限期之會員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二)本案附件切結書1 須填寫完成並裝入投標文件封。
(三)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第1次交貨:廠商應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前將113學年度夏季運動服及冬季運動服裝送達本校活動中心,並於學生領取服裝當天及隔天(計1.5日-領取日另訂),安排足夠人力到場負責學生服裝之發放加購與更換事宜
(六)第2次交貨:廠商應於民國113年9月5日前將113學年度冬季外套及背心服裝送達本校活動中心,並於學生領取服裝當天-(領取日另訂),安排足夠人力到場負責學生服裝之發放加購與更換事宜。
(七)得標廠商應派足夠人力(至少2名以上)依本校所訂發放行程表進行服裝套量、交貨及發放、換貨事宜,如廠商未能依本校指定日期到校或安排人力不足,每日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4,000元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