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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一)增購項目及內容:相關加減項工程、附屬工程及周邊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二)增購總金額:不逾原工程擬補助總金額5%(約210萬元)。
(三)增購期間:自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完成後1年內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自強西路6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涉專業技師簽證業務者,應有專業技師協同,並須持有下列之有效證件:
1.建築師證書。
2.建築師開業證書。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
4.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承做能力證明:如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決標紀錄或驗收紀錄)。
2.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
3.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4.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市府預計補助總工程經費4,200萬元,由乙方進行規劃設計,提具教育設施規劃設計審議及諮詢(簡稱校規)報告書,倘經費遭刪減或刪除時,甲方僅支付部分費用,並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損失,乙方應無條件配合)。
2.本案服務內容包含協助公共藝術規劃與配合設置,擬具「公共藝術計畫書、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及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
3.廠商若擬提簡報書面資料時,應於投標時一併裝入標封內遞送,簡報內容必須在服務建議書範圍內,份數同服務建議書數量,由工作小組代為分送各委員,評選會議現場不允許受評廠商現場補充或發放任何文件資料,投標時繳交1份光碟資料。
4.本案規劃之建材應優先採用取得政府認可之相關標章(環保)使用許可,而效能須同等級或以上之產品,並符合相關法規。
5.有意願投標之廠商,務必至機關勘查,倘因規劃設計需調閱相關資料,本校得視情況提供,並隨即補充公告於招標網頁中,廠商應自行搜尋相關資訊,不得因所獲資訊不齊全而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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