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s321@mail.gsjh.tyc.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若部分廠商暫停供餐、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機關得以相同契約條件及價金請其他得標廠商供餐至暫停供餐廠商恢復供餐或機關另行決標予新廠商為止。
(二)經機關召開會議確認得標廠商履約情況良好,得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續約:
1.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12,211,650元為限。
2.後續擴充期間: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自強西路66號(修德樓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自強西路66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業務之公司行號,提具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團體之證明:如餐飲業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有效納稅證明文件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文件,如驗收紀錄或驗收結算證明書。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專門技能證明:廚師及營養師執照。
4.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完成登錄,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查詢網頁,取得登錄字號之畫面影本。
5.責任保險單影本:如產品責任險、公共意外險。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原採購預算單價維持45元,為維持午餐品質,第2次招標檢討招標文件調整以下內容:
1.刪除契約第8條(三十一)履約管理餐食供應之每週三供應1次水果。
2.同前項,刪除有關公糧米及其水果回饋之規定。
3.另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7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77525號函訂定之「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調整相關文字內容。
4.招標文件增加每餐次單價分析表,供評選參考。
5.契約第8條(三十三)增訂天天安心食材、在地吉園圃蔬菜及非基因改造之食材及四章一Q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
6.調整履約期限及後續擴充期限-以學年度為基礎。
(二)每學期前3個月,由廠商輪流供應各年級餐點,惟因菜色不佳,於每月15日前(含)經用餐1/2以上班級 (含)同意,機關得調整該年級餐點改由其他廠商供應至當月底。每學期第4個月起,得由機關決定改以班級為單位票選供餐廠商,每月20日前依師生票選結果,通知廠商各班(教職同仁)供餐數量,機關不干涉學生訂餐選擇,採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不負數量保證義務,藉以提升廠商服務品質。
(三)本契約以每餐次固定價金45元,預估供應約271,370餐次,複數決標予3家廠商,預估契約總價金額為12,211,650元。
(四)契約所載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外,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需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五)其他時間機關如有需要,得指定廠商,請求提供合菜或餐盒,並依實際供應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分批於每月底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乙次。
(六)若部分廠商暫停供餐、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本機關得以相同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予其他得標廠商至暫停供餐廠商恢復供餐或本機關另行決標予新廠商為止。
(七)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得依契約記1~10點處理。
(八)盒(桶)餐之飯菜份量應以供應多數教職員工及學生能接受為原則。每餐應依機關要求之時間及地點設置專人管理之備餐,供各班補充不足份量。
(九)得標廠商應配合市府天天安心食材政策提供「3天有機蔬菜」、「1天在地吉園圃蔬菜」及「1天非基因改造食材」,食材管理及相關補助獎勵金額,應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示辦理。
(十)為落實午餐教育及衛生考量,請廠商提供每班每月髮帽、口罩及手套各100份,費用包含於契約價金中。
(十一)廠商應接受機關監督,機關得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廠房、食材及評審午餐質與量,並辦理師生家長意見調查、統計;機關得要求廠商派駐校負責人、營養師、廚師、領班等出席學校相關會議,有關缺失應依機關通知期限改善,不改善或改善未通過機關認可,機關得依約處理。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