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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自強西路66號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符合營業項目代碼I901011保全業之公司行號。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
4.當年度保全業同業公會證書。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承做能力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招標文件。
2.本年保全業責任保險單及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派駐警衛人員之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休假及請假等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並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合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警衛人員為廠商員工,廠商爲履行安全管理之各種資料、器具,工作人員之僱用、資遣、薪資、獎金、慰問金、考核、福利、獎懲、裝備、制服、健保或勞保(保險)、勞退等費用,概由廠商負責。警衛人員之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安全、勞動災害、勞工保險等勞動基準法有關法令規定之僱主責任,概由廠商負責處理。廠商派駐執勤人員,因公所受之各種職業傷害、職業災害,廠商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警衛人員每月薪資及年節獎金,由廠商按時發給,並由保全公司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團體意外險等事宜。
(四)廠商派駐之警衛人員男性須役畢,無不良嗜好及前科記錄,不逾60歲(逾60歲者須報經機關核可),國中以上(含)學歷,役畢,儀表及身心無任何機能障礙者,檢附醫院體檢證明,不得有外籍勞工(含大陸勞工)身份。
(五)顧及勤務交接,廠商應優先進用原任警衛人員。
(六)倘國定假日及例假日為機關上班日,應無條件配合機關上班及活動。
(七)以決標價除以12個月,作為支付每月價金基礎,決標當月服務日數未滿30日者,以30日換算服務日數,依比例支付該月價金。
(八)罰則:
1.契約期間,廠商服務品質未達機關所要求之效益,如有重大情節經機關書面通知仍未改善,基於校園安全考量,機關有權提前解約,廠商不得異議。機關因故提前解約時,應付足廠商解約當月之服務費;廠商若違約提前解約者,除不得請領當月己服務日數之服務費外,另須加一個月賠償費。
2.派遣警衛人員不符規定而又未依指示更換,均以違約論,得依契約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契約。
3.遇突發、偶發或緊急事故發生時,警衛人員應立即反應通報相關單位,並隨即作必要之處置。經查有違反本規範或契約規定者,則扣罰當月服務費10﹪懲罰性違約金,並負責本校所損失之完全賠償責任(違反保全業務慣例者亦同)。
4.如有違反本規範,經書面通知1次未改善者,於第2次書面通知起,每書面通知1次,自當月應付服務費用總金額中扣罰5%,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自應付廠商價金中扣抵。通知後未改善達3次(含)者,本校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及扣罰當月全部服務費,倘因而造成機關人員損傷或財物損失時,概由廠商負全部責任。
5.勤時若遇破壞及侵入,造成財產損失,經治安單位證實且取得憑證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額度依物品購入金額折舊率計算之。警衛人員如有因公受傷情事,其醫療費用由廠商負責。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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