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s321@mail.gsjh.tyc.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得視現況需要以其他經費辦理後續擴充:
1.增購加減項工程及附屬相關工程服務;增購總金額以不逾10萬元為限;
2.增購期間:保留後續擴充1年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自強西路66號修德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自強西路66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 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10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凡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1010】或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例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承做能力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決標文件或契約。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消防設備師(士)證書、勞保投保證明及3年內複訓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得依政府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優先決標或提供價差予環保標章廠商。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
2.得標廠商須配合召開開工說明會及填報標案管理系統資料。
3.廠商應於開工前,製作整體施工計畫,並依整體施工預定進度表訂定提送時限,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機關核定。
4.施工期間學校仍需維持正常上課,對於噪音及垃圾污染須嚴格控制管理,必要時應配合學校作息時間或利用週末假日進行。
5.本工程器具裝置與施工方式必須符合下列各種最新版次之標準與法規規定:(1)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2)消防法暨相關法令規章、(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4)建築技術規則、⑸屋內外線路裝置規則、(6)勞工安全衛生法暨相關法令規章、⑺本案使用之施工架,一律採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之框式施工架組立與拆除工法塔設、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⑼其他經設計監造單位認可之國際通行規範及標準。
6.承包廠商製作施工及品質計劃書、設備材料型錄提交設計監造單位審查,經審查核可後方能進場施工,每日填寫施工日誌,並於工程驗收前提交各項設備材料出廠證明文件、審核認可文件等憑以辦理驗收。
7.本工程施工期間,若遇轄區消防大隊複查時,承包廠商須會同進行複查,若複查時發現缺失清單上所列之項目未改善或改善後未合乎標準及法規規定,導致本校遭受處分時,罰款由承包廠商負擔。
8.維修保固期限2年,餘詳招標及施工規範。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