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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範圍內,保留後續擴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1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土木包工業或與本工程相關行業(營業項目列有與所投標標的相符之營業項目)
應附具其資格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勿檢附)。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一)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視同放棄情形指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惟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二)得標廠商需代為申報墊付空污費。
(三)本工程所拆除之鋼鐵材由承商拆除後置於校方指定地點放置,再由校方回收處理。
(四)本採購案之遊戲場設備必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之相關要求;本採購案之遊戲場鋪面材料必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相關要求。
(五)為確保本採購案之標的物完全符合CNS 12642及CNS 12643國家標準之相關要求,承攬廠商於相關設施完成後,須委請經TAF(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專業「遊戲場檢驗機構」,根據前項CNS 12642及CNS 12643國家標準之相關要求,執行遊戲場設備(包含遊戲場規劃、遊戲場標示、不適宜遊戲設備、適用年齡、設備材質、設備之扣件、接頭及覆蓋裝置等、設備規格、設備之性能規定等項目)及遊戲場鋪面材料(包含遊戲場鋪面種類、鋪面範圍、鋪面外觀狀態、鋪面材料的衝擊吸收性能等項目)之現場實際安全檢驗工作,並開具檢驗報告書。經公正檢驗機構確認本採購案之遊戲設備及鋪面材料均符合相關規範要求後,始得完成工程驗收。如檢測未能通過,承商須配合修正相關設施內容,並再次送檢測通過為止,所須修改費用及檢測費用,包含在工程款內,不另計價。
(六)執行前項相關圖說審核及現場安全檢驗工作,所衍生之所有費用(包含不合格時須重新覆驗等),均涵蓋於本採購案之工程款中,承攬廠商不得要求另行追加費用。若校方對現場檢驗結果報告有疑慮,得另行委請其他公正檢驗機構重新檢驗,結果合格者其檢驗費用由機關負擔;不合格者由廠商負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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