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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情況良好,經本校召開會議後,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優先取得後續擴充續約,說明如下:
1.後續擴充項目:學校外訂餐盒採購。
2.後續擴充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3.後續擴充金額:以新臺幣18,360,000元為上限。
4.後續擴充數量:依校方實際需要數量計算。
5.後續擴充期間:107年8月28日到108年8月27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5桃園市大溪區仁和里仁和七街5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
(二)廠商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須在有效期限內)。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招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
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