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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依本契約單價增購(2)增購金額為預算金額減去決標金額之差額。(2)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六路1號南崁國中藝采樓2樓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六路1號南崁國中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件三
完成盤點確認需更換的燈具種類、數量及位置。 2.將盤點表及燈具節能標章資料送交學校確認,經本校確認後30天內完成安裝(含廢棄物運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且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符之相關行業。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服務建議企劃書7份。
(6)電子領標憑據。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價分析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已事先簽准,若開標當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或報價單,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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