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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文化街535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4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瑞坪國中,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凡合法設立登記、依法納稅,具有履約標的營業項目或履約能力之相關行業廠商(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合法設立或登記之有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有效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資料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繳納憑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須採相容本校智慧教室計畫所採購相關軟硬體(詳見「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名稱:經濟部工業局,案號:1070204,第14組別第357項次、359項次)。
2.投標廠商得先進行校園現場勘查。
3.投標時應檢附符合需求規格項目之設備型錄,型錄上須有完整之廠牌及型號,並加蓋原廠或代理商公司大小章,規格文件必須用色筆逐逐步標示,且逐項註明編號,如為英文版必須在型錄上翻譯成中文,並依序裝訂成冊以利審查。
4.投標時須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BSMI」、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標章、原廠出貨證明及零件供應無缺證明等。
5.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
6.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7.本案辦理付款及審核等核撥程序需要一定作業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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