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uohwa01@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同採購標的物(數量、條件、內容及價格)。由學校召開會議認定為優良廠商者,依114學年度契約價金續約1年(以換文方式辦理)。學校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115學年度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737萬6,800元,2年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475萬3,6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忠勇街12號大成國中總務處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年9月1日開學起至115年8月20日之期間內,以實際供膳日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食品製造業」或有餐館業、餐盒業、團膳業及其他飲食業務之營業項目之公司或行號。
(一)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格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二)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 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 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 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招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 記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 公司、商業、工程或專業廠商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
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
業登記資料查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請注意:按經濟部98 年4 月2 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4 月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五) 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更正公告說明:
1.契約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其他:....刪除部分文字"。
2.評選須知/評分表/廠商營運能力(54分)..修正為“每餐51元(原為45元為誤植)之菜單規劃共4週及成本分析(應依學校午餐需求內容規劃,刪除”公糧米”為誤植)。”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