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unny4657@tajh.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68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始施作,並於40日曆天內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參與投標的廠商應到現場查看,以了解實際現況。凡與完成本案所有關連之工作,習慣及技術應辦理者,廠商不得以未列項目或其他原因而拒絶或草率辦理。
2.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
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4.印花稅: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
6181分機2473至2477。
5.得標廠商應配合本校施工環境,設置明顯標誌,倘因疏忽而發生意外,得標廠商應負一切之責任,且對於材料工具儲存、保管均應有充分之作業規定與設備,以策安全。
6.本工程之施工範圍及內容,承商除了依合約規定外,並應遵從校方之實際需求指定之。疑義未排除前,承商不得先行施工,否則所有重作費用及相關責任概由承商自負。
7.本工程施工期間,進行任何打除、拆卸、搬運或其他施工工項時,以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原則,妥善安全措施及警戒線等以維護師生安全,若造成第三人受傷廠商須負全責賠償及法律責任。(務必隨時注意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承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承商負一切責任)。
8.本工程施工中如有因施工而損及本校原有建物、地坪地磚、花圃、校園路面、管線或其他設施時,承商應負責無償修復。
9.本工程承商於工程施工時,於同一位置按開工前、施工中、完工後及遇有災害之情事時,負責提供施工前、中、後及相關照片交校方驗收備查。
10.學校為教育單位,應嚴控入校施工人員言行舉止-不抽菸、不飲用含酒精飲料、不嚼食檳榔或不當言語,以免違法及造成學生學習負面影響。依據菸害防制法,所有施工人員不得在校園內吸菸、嚼食檳榔,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承商應負擔賠償責任。
11.本案有價廢料回收款,由承商依實際過磅數量乘以單價(不隨標比調整),以結算總售價後繳交校方,不計入發包工程費計算。
12.倘投標截止日或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依原時段、原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