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jh113009 已決標公告

「公立中小學校園環境安全改善工程」(第二梯次)教學大樓暨體育館周邊地坪整修工程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 決標日:113/11/1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亨運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250,000
原始預算
$ 6,600,000
底價金額
$ 6,466,000
決標折數
96.6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
機關代碼 3.80.5.75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黎慧芳
聯絡電話 (03)4601407#530
機關代碼 3.80.5.75
單位名稱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 324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68號
聯絡人 黎慧芳
聯絡電話 (03)4601407#530
傳真號碼 (03)4602755
電子郵件信箱 sunny4657@tajh.tyc.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9.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5,0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1/27 17:00
開標時間 113/11/28 08:00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6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3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保管金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68號(東安國中總務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依契約訂定履約時程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4.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5.服務建議書。 6. 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 參與投標廠商應到現場查看實際了解現況,並詳加核算確實規劃 ,凡與完成本案所有關連之工作,均應詳加估算在內,實際以現場校方之說明為準,習慣及技術應辦理者,廠商不得以未列項目或其他原因而拒絶或草率辦理。 2. 如有相關疑問,投標前得洽詢本案設計監造單位: 吳瑞宏建築師事務所,電話:02-25035127。 3. 招標文件領件方式: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工程會網站下載,網址:web.pcc.gov.tw。 4. 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文件應與本機關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並依規定填妥書面密封後投標。 5. 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及公司或負責人用印之印信者(聲明書、標單文件(含標單兼切結書))未用印者視為無效標。 6.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7.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8. 保密規定: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概由投標廠商負一切法律責任,與本機關無涉。 9. 印花稅: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10. 得標廠商應配合本校施工環境,設置明顯標誌,倘因疏忽而發生意外,得標廠商應負一切之責任,且對於材料工具儲存、保管均應有充分之作業規定與設備,以策安全。 11. 本工程之施工範圍及內容,承攬廠商除了依工程合約規定外,並應遵從監造單位及校方之實際需求指定之。工程設計圖之規定若與現場施工不一致時,需經由本校及設計監造單位確認後方得施作。疑義未排除前,得標廠商不得先行施工,否則所有重作費用及相關責任概由得標廠商自負。 12. 本工程需於不影響師生正常進出情形下施工,施工前及施工期間須拉設警示範圍並妥善安全措施,如圍籬、告示牌及警戒線等以維安全(務必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13. 本工程施工中如有因車輛通行或施工而損及本校原有建物、地坪地磚、花圃、校園路面、管線或其他設施時,承包廠商應負責無償修復。 14. 本工程承包廠商於工程施工時,於同一位置按開工前、施工中、完工後及遇有災害之情事時,負責提供施工前、中、後及相關照片交校方驗收備查。 15.本工程施工期間,進行任何開挖、打除、拆卸、搬運或其他施工工項時,以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原則,並應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以維護師生安全,若造成第三人受傷廠商須負全責賠償及法律責任。 16.學校為教育單位,請嚴控入校施工人員言行舉止-不抽菸、飲用含酒精飲料、嚼食檳榔或不當言語,以免違法及造成學生學習負面影響。依據菸害防制法,所有施工人員不得在校園內吸菸、嚼食檳榔,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廠商應負擔賠償責任。 17.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廠商應逐日填寫「施工日報表」交監造轉交校方存查,並落實自主檢查及相關品質文件紀錄且隨時接受監造單位查驗。 18.本案有價廢料回收款,發包後由得標廠商依實際過磅數量乘以單價(不隨標比調整),以結算總售價後繳交校方,不計入發包工程費計算。 19.倘投標截止日或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依原時段、原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5.7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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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601407#530
機關代碼
3.80.5.75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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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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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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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601407#530
傳真號碼
(03)4602755
電子郵件信箱
sunny4657@tajh.tyc.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9.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5,0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1/27 17:00
開標時間
113/11/28 08:00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6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3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保管金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68號(東安國中總務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依契約訂定履約時程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4.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5.服務建議書。 6. 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 參與投標廠商應到現場查看實際了解現況,並詳加核算確實規劃 ,凡與完成本案所有關連之工作,均應詳加估算在內,實際以現場校方之說明為準,習慣及技術應辦理者,廠商不得以未列項目或其他原因而拒絶或草率辦理。 2. 如有相關疑問,投標前得洽詢本案設計監造單位: 吳瑞宏建築師事務所,電話:02-25035127。 3. 招標文件領件方式: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工程會網站下載,網址:web.pcc.gov.tw。 4. 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文件應與本機關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並依規定填妥書面密封後投標。 5. 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及公司或負責人用印之印信者(聲明書、標單文件(含標單兼切結書))未用印者視為無效標。 6.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7.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8. 保密規定: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概由投標廠商負一切法律責任,與本機關無涉。 9. 印花稅: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10. 得標廠商應配合本校施工環境,設置明顯標誌,倘因疏忽而發生意外,得標廠商應負一切之責任,且對於材料工具儲存、保管均應有充分之作業規定與設備,以策安全。 11. 本工程之施工範圍及內容,承攬廠商除了依工程合約規定外,並應遵從監造單位及校方之實際需求指定之。工程設計圖之規定若與現場施工不一致時,需經由本校及設計監造單位確認後方得施作。疑義未排除前,得標廠商不得先行施工,否則所有重作費用及相關責任概由得標廠商自負。 12. 本工程需於不影響師生正常進出情形下施工,施工前及施工期間須拉設警示範圍並妥善安全措施,如圍籬、告示牌及警戒線等以維安全(務必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13. 本工程施工中如有因車輛通行或施工而損及本校原有建物、地坪地磚、花圃、校園路面、管線或其他設施時,承包廠商應負責無償修復。 14. 本工程承包廠商於工程施工時,於同一位置按開工前、施工中、完工後及遇有災害之情事時,負責提供施工前、中、後及相關照片交校方驗收備查。 15.本工程施工期間,進行任何開挖、打除、拆卸、搬運或其他施工工項時,以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原則,並應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以維護師生安全,若造成第三人受傷廠商須負全責賠償及法律責任。 16.學校為教育單位,請嚴控入校施工人員言行舉止-不抽菸、飲用含酒精飲料、嚼食檳榔或不當言語,以免違法及造成學生學習負面影響。依據菸害防制法,所有施工人員不得在校園內吸菸、嚼食檳榔,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廠商應負擔賠償責任。 17.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廠商應逐日填寫「施工日報表」交監造轉交校方存查,並落實自主檢查及相關品質文件紀錄且隨時接受監造單位查驗。 18.本案有價廢料回收款,發包後由得標廠商依實際過磅數量乘以單價(不隨標比調整),以結算總售價後繳交校方,不計入發包工程費計算。 19.倘投標截止日或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依原時段、原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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