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340號
電子郵件信箱
fangshen57@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34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3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本採購投標廠商為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業及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情形之處分且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 第103條規定)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綜合營造業」(「E101011」)以上、或具本案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投標廠商為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業及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情形之處分且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 第103條規定)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綜合營造業」「E101011」以上、或具本案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應提出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五)廠商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曾完成相關公共工程之證明文件(請檢附驗收結算證明書影本)。
(六)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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