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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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340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3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綜合營造業、「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油漆工程業」或「建材批發業」以上之廠商登記證書。(2)承攬工程手冊(第一至第十八頁)。(3)營業登記證明文件。(4)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正相關文件代之。)。(5)有效期限公會會員證。(6)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未加蓋查覆單及經辦員圖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投標廠商為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業及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情形之處分且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 第103條規定)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登記地區為桃園市或其毗鄰之縣(市)為限)」、「綜合營造業」(「E101011」)、「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EZ11010)」。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應提出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五)廠商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曾完成相關公共工程之證明文件(請檢附驗收結算證明書影本)。
(六)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七)更正附件"標價清單",請確認重新下載,更正檔名:平南標價清單_NEW。
(八)更正附件"施工說明",請確認重新下載,更正檔名:施工說明_NE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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