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218@lsjh.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二樓會議室(320桃園市中壢區龍勇路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立龍興國民中學總務處(320桃園市中壢區龍勇路10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合法設立登記依法納稅,具有採購標的供應或履約能力,且登記營業項目與本案相關營業項目之合法廠商。(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或E801010 室內裝潢業或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之相關行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之權益。視同放棄情形指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本校行政會議室,以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惟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2.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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